保定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保定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爱国爱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觉悟人生,奉献人生”,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佛教慈善机构、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⑵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⑶支持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县(市、区)佛教协会在佛教事业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⑷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⑸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设立保定市佛教协会文化研究委员会。
⑹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设立保定市佛教协会慈善功德委员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⑺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
⑻发展同各国佛教界的交往与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保定市真觉禅寺(大慈阁)院内。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⑵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⑶审议理事会的动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
⑷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⑸决定终止事宜;
⑹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全市代表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县(市、区)佛教协会或寺庙民主管理组织按分配名额协调提名,报保定市佛协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⑵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⑶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⑷增补和罢免理事;
⑸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⑹佛协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⑵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⑶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⑷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各个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⑸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责。
第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 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县(市、区)佛教组织,以及市佛协,各工作部门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 决定各工作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各县(市、区)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2) 社会捐赠;
(3) 自养收入;
(4) 政府补助。
第二十三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之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 年5月26日,保定市佛教第四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