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规定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这一规定,对减轻宗教活动场所的电价负担,提高其自养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及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女青年会全国协会:
长期以来,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负担较重。宗教界一直呼吁比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宗教界。在今后工作中,请你们按《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