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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更新时间:2010-04-21 09:23:55点击次数:6952次

    保定佛教资讯网讯:据《人民政协报》报道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在宗教方面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它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规范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将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日前,《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分别回顾了《条例》实施五年来对我国宗教事业健康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促进佛教制度建设

      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传印在发言中提到,认真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还强调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依靠这些规定,近年来,我们落实了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宗教活动,较好地处理了风景区与景区内佛教场所的关系,阻止了一些宗教场所被商业化、市场化运作的问题。”传印会长认为,《条例》维护了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宗教事业健康、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条例》的实施还进一步促进了佛教团体的制度建设。五年来,中国佛教协会先后修订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制订了《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等。

      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宗教事务有法可依期待落实配套措施和办法

      中国道教协会会长任法融在座谈会上回忆说:改革开放以来,在道教房产产权、开放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教职人员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亟须解决的问题,解决起来又没有翔实的法律依据。2005年3月1日《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施行,让这些问题的解决开始有法可依。

      “尽管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司、企业和个人投资或承包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问题,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宗教功能的神像、香花、功德箱等屡禁不绝的问题。然而,我们也惊喜地发现,国家和政府近年来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和办法,特别是今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等,深得人心。希望这些配套措施和办法能尽快落实,更好地维护宗教界权益。”任法融会长建议。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权利得尊重

      “在‘3·14’和‘7·5’事件中,没有任何一座清真寺或任何一位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反,清真寺和教职人员全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决反对暴力违法行为,积极救助无辜的受害者,充分展示了伊斯兰教倡导仁慈、和平的真精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陈广元用这一例子,总结说明了《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对我国伊斯兰教的重要影响之一——各地清真寺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切实提高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另外,陈广元会长还提到,《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该规定充分尊重穆斯林的朝觐活动和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权利,将朝觐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度朝觐面临“7·5”事件后维护新疆稳定的严峻形势和不断升级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两大冲击,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中国伊协对2009年朝觐安保和防疫工作做了充分的安排,确保了朝觐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加强教会自身建设使之走上规范化、民主化轨道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刘柏年介绍说,《条例》颁布五年以来,中国天主教的全国及地方爱国组织积极举办学习《条例》的培训班、读书班、学习班,并结合牧灵福传实际工作,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落实到教会各项生活中。通过学习,广大神长教友充分认识到,《条例》的实施为抵制境外势力的渗透、加强教会自身建设、开展教务活动、出版圣书、开办神学院、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举办慈善事业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支持。

      五年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在学习和领会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民主办教的三个制度,即《爱国会工作条例》、《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还出台了《中国天主教神职人员认定办法》。

      刘柏年在发言中将其总结为:“这使天主教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民主化轨道,有效推进了民主办教进程与和谐堂区建设,保障了教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通过《条例》让西方了解我国

      “2008年,河南某地发生教堂被拆毁事件,当地教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以法律为武器,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妥善解决问题,做好教堂重建等工作。”中国基督教协会会长高峰举了这个例子,意在说明:五年来,随着对《条例》的广泛宣传学习,中国基督教界广大基督徒和教牧同工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教会越来越懂得通过正常渠道、采用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高峰会长还介绍说,在海外,长期以来由于西方媒体的片面宣传和误导,许多人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状况知之甚少,成见很深。《条例》颁布后,他们也认真研究,以不同方式给予关注,如举行关于中国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论坛等。“我们出访时,他们常就《条例》内容提出疑问,我们就会向他们宣传和解释。”

      高峰会长表示,“我们将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宗教自身建设,使宗教界更好地为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和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文:奚冬琪)

信息来源:佛教在线

(编辑:保定佛教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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