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四个办法的公布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为了规范佛教教务管理,维护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等四个办法。这四个办法经过多次修改,于2009年5月8日经本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会后,本会会同国家宗教事务局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国家宗教事务局已同意予以备案。经研究,以上四个办法兹定于2010年1月10日正式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佛教协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