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佛教资讯网讯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湖北省宗教工作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对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共7章49条,框架合理,条款清晰,内容全面,程序完善,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符合我省实际。《条例》既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又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义务;既赋予了各级政府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又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还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宗教界人士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游览参观点免收门票的内容。此外,《条例》还对近年来宗教工作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等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建设性的规定。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3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湖北省人大、省民宗委、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充分听取了法律、宗教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并研究和借鉴了一些省、市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是充分酝酿、集思广益、民主立法的结晶。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颁布的《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