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5〕2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和谐,规范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经商国家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现就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是指本身即为宗教活动场所,或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进入需购买门票的游览参观点。
二、对下列人员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但游览参观点内提供索道、观光车、游艇等服务项目的费用除外。
(一)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与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众。
三、各地在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的具体办法,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